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借贷?看这3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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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借钱”,很容易让人将其与“民间借贷”关联起来,而支付方式多为“转账”。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区分原、被告之间的“转账”行为是否确系民间借贷。对于这类案件,法官必须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高先生与袁氏夫妻系朋友。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高先生先后5次向袁氏夫妻转账共计15万元。一年多以后,高先生以袁氏夫妻借款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袁氏夫妻返还本息合计15.8万余元。
高先生主张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但是,高先生不能出具《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仅有银行转账记录。而袁氏夫妻则主张双方之间是投资合作关系,辩称高先生交付的15万元并非借款,而是餐饮公司的投资款项。为此,袁氏夫妻出具了餐饮公司股东群的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先生向袁氏夫妻转账支付15万元属实。袁氏夫妻提交的股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高先生向两人所转款项是基于共同投资餐饮公司的目的而为,而高先生却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应认定为投资合作关系。因餐饮公司尚在经营中,且双方对此前盈亏等具体经营状况未做审计,故高先生现在要求袁氏夫妻返还本息,依据不足。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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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投资与借贷虽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两者在性质、来源、运用及目的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是借款关系,那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有权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是投资关系,那么意味着利润风险共担,投资人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要承担两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所借出的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案件在举证责任上的分配。若原告仅有转账凭证,可以按民间借贷进行主张,但是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合理的抗辩并能证明转账并非借款,原告还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原告必须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庭审中,陈某父母明确表明,转账给女方的10万元是为了给王某打流水做留学签证,以便于其出国与自己儿子在国外结婚。王某抗辩称,10万元系陈某父母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案中,陈某父母向王某转账支付了10万元。王某前后两次通过短信形式向陈某母亲明确表达了借款的意思,故赠与一说不成立。但是,王某出国留学的目的是与陈某汇合并结婚,且让王某出国留学是陈某父母与其儿子商量的结果,陈某父母在庭审中对此表示认可。因此,该笔借款应认定为男女二人向陈某父母的共同借款。况且王某是将上述款项用于办理留学签证等事宜,与陈某之间的感情破裂的主因在于男方。综上,该笔借款应由陈某和王某二人各自承担一半。
综上,法院判决,由王某偿还陈某父母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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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父母给另一方的非彩礼性质的金钱给付如何定性,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承办法官认为,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既要尊重公序良俗,也要注重弘扬正确的婚恋观。一般而言,对于一方父母在特定节日给付的小金额金钱,应认定为赠与关系较为妥当。对于一方父母给予另一方之较大数额的金钱,如果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定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而非赠与关系。所借款项若是恋爱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定为共同意思表示,且用于恋爱双方的共同生产、生活或共同事务支出的,应认定为恋爱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20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借支条、劳动合同、绩效考核表、电话录音等证据分析,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马某系医疗装备公司黑龙江区销售经理;从医疗装备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及财务凭证上已注明争议款项20万元为借支,且该行为发生在马某任职期间;马某依据居间协议将上述借支款项支付了案外人,但是至今没有履行公司财务报销冲抵手续。由此可以证明,前述争议款项为借支,并非借贷,系马某履行公司市场拓展业务而支付的居间服务费。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医疗装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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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员工向公司借支款项用于公司事务不属于民间借贷。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借支是单位内部财务行为,是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预支一定款项用于办理单位事务,在办理完毕后据实报销的一种行为。借支属于单位内部事务,基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产生。因此,就员工向公司出具借条,公司财务转账的行为性质问题,应当根据该笔款项实际目的与用途确定。对于款项用于办理公司事务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内部借支关系,从属于劳动关系。
来源: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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